(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日前,构网经社(100ec.cn)发布《2011-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报告下载:http://www.100ec.cn/zt/2012law/)。
以下为对2011-2012年度电子商务典型案例的解读之华盖创意诉欧派家居集团及新浪微博案(侵犯著作权)。
【案情简介】
华盖公司作为一家图片授权公司,向白云区法院诉称,欧派公司未经其许可,在自建的新浪微博中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新浪微博的开办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为欧派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信息发布平台,二者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欧派认为,他们转发的图片,来自于皮皮时光机软件图片库,也没有获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微梦创科公司认为其接到华盖公司投诉后已经将信息删除,不再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欧派在转发该配图微博时没有审查权利归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使用该图片已获授权,构成了侵害著作财产权。微梦公司作为涉案微博的网络经营者,在原告没有向其提出有效投诉的前提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欧派公司在其微博中删除并停止使用涉案图片,并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
【法律分析】
对此,网经社特约研究员张延来律师认为,微博作为一种新型的媒体,从产生之初便备受关注,微博上信息的多样性和信息链式传播的特点,使之成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之外有一个更加难以在法律上管控和治理的平台。本案是发生在微博平台上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于没有查到法院的判决书,而从媒体的报道来看,本案的实际案情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欧派公司直接发布微博,并在微博中嵌入了从皮皮时光机图片库中复制的图片,这一情形下欧派公司构成侵权是没有问题的,在网络上使用未授权图片侵犯权利人的发行和复制权,这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律规定上都不存在问题。
问题在于可能存在的第二种情形,即欧派公司直接将皮皮时光机发布的带有侵权图片的微博进行了转发,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欧派公司作为微博转发者,其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就存在疑问了。众所周知,微博这一新兴媒介,其最大特点就是可以极为便利的接触并转发他人发布的信息,在IT信息技术的帮助下人们接触信息的能力较之以往大大提升,这是微博带给公众的好处,与此同时微博的用户其每天面对海量的信息,其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做到对信息的合法性做出实质性审查,这一点微博用户和微博平台本身是一样的,所以对平台适用的避风港原则,也应该推而广之适用到转发用户身上,而最终应该承担审查义务的是微博发布者,其了解微博的作用和可能带来的转发效果,所以应该也有能力对发布内容承担责任。反过来,如果用归谬法来思考,如果判决微博转发者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将导致公众因为潜在的侵权风险而停止使用转发功能,进一步微博媒体也会因转发失效而不再具备存在价值,这样的结果显然是不合理、缺乏效率的。
微博产生时间不长,但围绕微博发生的纠纷却时有耳闻,例如微博侵犯名誉权、微博不正当竞争案等,这些案件因为有了微博的出现给法院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但实际上尽管法律在个别问题的规定上存在空白,但灵活把握和运用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权利保障与公众利益及科技进步平衡)是解决网络疑难案件的一把钥匙,可能帮助法官在复杂案件中找到一条通向公平正义的途径。